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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2-09-08点击数:

烟台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 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教财〔2020〕5号)等相关收费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各项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的管理体制。

第七 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费用的收缴、核算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检查、年审及款项收取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交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初审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落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校内管理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备案制度,做好收费公开工作。

(四)及时做好校内各项收费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六)负责学校收费平台专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七) 负责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指导开展收费业务。

(八)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校涉及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内所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为收费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接受学校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学校依据上级规定设立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标准的设立、调整、变更,需经收费领导小组审批,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在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考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组织的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我校主要是单独招生入学考试费。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方便学生和成本补偿原则,包括补证(卡)工本费、公共设施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等。

校内各单位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烟台职业学院收费项目审批表》(附件 1)。

第十三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教材费、公寓物品费、查体费、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四条 培训费指校内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废国有资产后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确定,依照合同执行,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为方便师生和社会培训缴费,学校采用非现金缴费方式有:校园缴费平台、银行转账、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等。

第十八条 培训收费项目审批流程。各收费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在OA平台提交收费项目审批申请,内容包括:收费单位、申报时间、收费项目名称、收费起止时间、收费标准及总额、收费依据等,同时提交收支预算情况说明、收费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综合科、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处长、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内具体责任单位执收的,必须经财务处授权,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各项收费必须通过校园缴费平台进行缴费。

校园缴费平台缴费流程。由执收单位缴费平台上提出缴费项目申请,财务部门进行缴费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执收单位导入缴费人员名单信息,开启缴费,缴费成功后开具电子票据,统计缴费人员缴费情况与财务核对收款信息。执收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取得资助。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转专业、参军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宿舍管理要求或个人原因导致住宿标准发生改变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调整住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

 

第五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申领、发放和缴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私自印制或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电子票据的申领、发放和缴销管理,不定期在系统后台查看电子票据剩余情况,并根据需要设置自动下发数量。各执收单位使用软件系统进行电子票据的开票、冲红(作废)等操作。

 

第六章 非税收入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各系创收的积极性,学校对各系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入分配制度,具体比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系的创收收入和支出要编报年度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性收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收费规定应收尽收,学校把学费、住宿费缴费率纳入各系年度绩效考核,缴费率达到100%为3分,不足100%每差0.1%即减0.3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的执行和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职业学院收费项目审批表

附件2:烟台职业学院收费领导小组名单


烟台职业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是指基于学校数字化管理网络,采用射频读写技术的非接触型IC卡。校园一卡通的广泛使用,实现了对在校师生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具有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功能。

    第二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帮助广大师生了解和掌握校园一卡通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维护校园一卡通持卡人的经济利益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障一卡通系统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校园一卡通的持卡人,应接受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的职能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电教中心负责整个校园一卡通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升级、系统数据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业务、账务管理、卡片管理、校园一卡通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工作。日常业务主要包括:

    (一)校园一卡通的办理、充值、挂失、解挂、补卡、解冻、校正和注销。

(二)学生校医院门诊报销、勤工俭学、爱心捐款等款项的发放。

    (三)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卡面印制持卡人姓名、单位(部门)、照片和一卡通账号,具备校园一卡通的全部功能;临时卡卡面印制持卡人姓名、单位(部门)和一卡通账号,可按条件提供校园一卡通的部分功能。

     第七条 可办理一卡通正式卡的人员包括:

    (一)在校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二)在职教职工和外籍教师。

(三)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八条 可办理校园一卡通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一)各部门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其他临时来校人员。

     第九条 各类人员办理正式校园一卡通,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审核权限:

    (一)在校学生、外国留学生办卡需经教务处审核并录入信息。

    (二)在职教职工、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办卡需经人事处审核并录入信息。

    (三)外籍教师办卡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审核。

(四)各部门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来校人员,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临时卡有效期1年。

第十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职工、外国留学生、外籍师及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初次办卡不收卡成本费,补卡需要交卡成本费。各部门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来校人员初次办卡需交卡成本费。

第十一条 每年新生入校前,财务处协同电教中心根据教务处录入的新生个人信息,为新生办理已充值的校园一卡通。已缴费的在新生报到时,由各系领取发放。未缴费的,由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到财务处进行缴费并领取。报到前已缴费未报到新生的校园一卡通,由各系在报到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回财务处,未能如期交回校园一卡通,或者交回的校园一卡通卡内金额减少的,由领取人按卡内原初始充值金额赔偿。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的功能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的基本功能包括:餐饮及商务消费,校医院门诊交费报销、勤工俭学、爱心捐款等款项的发放,图书馆的图书借阅等功能。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一卡通持卡人的账户资料,由财务处管理,除持卡人本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调用,确实因工作需要需查询调用信息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其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校园一卡通丢失、损坏或者卡面无法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持卡人丢失校园一卡通应当及时挂失,由于未能及时挂失而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挂失后如果再次找到,可持身份证件对卡片进行解挂;如果确定无法找到,应当补办新卡,办理新卡须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到财务处综合科办理,办理时需按卡片成本缴费。凡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一卡通时,请送交财务处。

    第十五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调离、外聘人员离职等,需到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一卡通的使用;学生毕业由财务处在毕业当年6月中下旬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余额发放到各系,由各系发放到学生本人。如有提前或延后离校,由各系提供学生名单信息。对于已经离校,但持卡人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一卡通,财务处将在确认核实情况后注销该校园一卡通,并将校园一卡通内余额上缴学校。

第十六条 关于教职工持卡就餐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教职工可使用校园一卡通到职工餐厅就餐,按学校规定享受就餐补助。

    (二)教职工卡具有校园一卡通正式卡的全部功能,除凭卡到职工食堂工作就餐外,也可持卡借阅图书、在校区其他食堂用餐和超市购物。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的义务,不得损坏一卡通系统设备;如果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请及时向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报修。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的安全密码及自助操作

第十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设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是校园一卡通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和自助挂失时所用的密码;消费密码是在圈存、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校园一卡通初次办理时,两个密码的初始密码均为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的最后六位(身份证号最后一位是X的,默认为零),未在系统登记身份证号的,初始密码为卡号后六位;持卡人可在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自行修改密码。

    第十九条 学校餐厅内设有校园一卡通自助服务终端机(圈存机),可提供学生校园一卡通充值,学生也可以在建行手机银行充值。修改密码请在消费终端进行操作修改,查询、挂失请在手机APP“完美校园”进行,教工和临时卡使用人员到财务处校园卡窗口办理充值业务。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张卡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贰拾元(含)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密码,如果密码遗忘,需本人持身份证件和校园一卡通,到财务处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自助终端进行圈存,即将银行借记卡内金额转入校园一卡通账户。圈存转账时,需要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将校园一卡通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建行借记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只有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二)持卡人进行圈存操作时,需输入校园一卡通的消费密码,同时需确定其绑定的银行卡的密码不是初始密码,如果仍是银行初始密码,请修改后再进行圈存。

    (三)持卡人已绑定的银行卡如果有变更,需持卡人持校园一卡通和变更后的银行卡到财务处重新绑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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