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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作者:时间:2019-10-21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学院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堵塞漏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学院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预防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 ,根据学院经济活动的变化及管理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岗位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职责的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八条  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应定期轮岗,学院财务处人员在同一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烟台职业学院属于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院长,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学院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等,按学院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根据授权,分别由总务处、基建处、电教中心、财务处、科研处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拟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由合同涉及的校内单位充分讨论、修改,送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拟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决定权属于学院党委或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水费、电费、电话费、养路费、保险费、网络通信费等公务费的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统一由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收费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学院的各种收费必须依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取得《收费许可证》,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的开票人员与收款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收费单位应及时核对欠交款情况,保证收费数据准确。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票据,收费单位不得坐支现金。

第五章  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在每一级的财务开支中,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没有授权、委托他人不得审批财务开支。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每一笔开支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签收人员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应充分考虑审减金额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经办人员持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货币资金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按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审核、支付复核、支付款项的手续进行,上述五个程序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账户应指定专人核对,出纳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与支付票据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且不得存放于一个保险柜,支付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委托书、信汇单、电汇单等;库存现金不得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帐务系统维护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财务系统各终端用户的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使用外来磁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应交财务处帐务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测。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业务主管应随时抽查财务数据的备份情况,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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