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票据管理,使我院票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票据种类
1.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3.烟台职业学院内部往来收据
二、票据领用
1.由财务处综合科票据专管人员建立票据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领用、交回予以登记。
2. 各单位领用票据时,需填写票据领用单(一式两联),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综合科办理相应的票据领用手续。
3. 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应交回以前领用的票据。相关业务结束后必须及时交回票据,做到票据及时清理与交回,票据交回时应按本合计收入并汇总,同时注明使用的起止日期及票据编号。所收款项应同时交回财务处入帐。
三、票据使用
1.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到财政局购买,《烟台职业学院内部往来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
2. 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 开具票据时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复写,交款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单位或个人、写金额、收款人全称等必须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内容。
4.票据书写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作废票据需各联加盖“作废”章,保存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票据丢失,责任自负。
5.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虚开票据。
6. 各部门、单位开具的票据必须加盖“烟台职业学院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票据。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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