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 任,防范资金运行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产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 9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587 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2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 号)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库〔2013〕18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合规。所有资金结算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
( 二)审慎稳健。合理安排预算和资金使用,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 三)透明公开。资金结算应当做到透明公开,接受内外部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的有效运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结算是指通过网上银行、公务卡等方式报销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经费。
第二章 银行支付管理
第四条 学院银行支付工作坚持国库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支付业务范围
( 一)人员类: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幼儿费报销、抚恤金发 放等。
( 二)运转类: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活动费、材料费等与学院运转相关的支出。
( 三)设备采购类:包括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批量印刷、车辆租赁等支出。
( 四)其他类:包括劳务费等支出。
第六条 银行支付业务岗位设置
银行支付业务分为银行单据制单岗位、付款单据审核岗位和审核主管岗位。
银行单据制单岗位: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费用报销单进行初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银行单据系统录入。
付款单据审核岗位: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费用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无误支付款项。
审核主管岗位:负责银行支付业务的管理并负责单笔业务10 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审核;按规定保管和正确使用财务专用 印章和发票专用印章。
第七条 银行支付业务岗位管理
(一)每笔银行支付业务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经办或审核方能完成支付;
( 二)负责银行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每天须将支出款项与财政指标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 三)每月终了结账后,审核主管须检查银行支付业务对账情况,确保账证、账实相符;
( 四)加强网银 U 盾密码管理,定期更换,银行支付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支付系统,及时拔出U 盾,进行妥善保管;
( 五)财务处要加强银行支付业务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 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六)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银行支付业务办理流程
( 一)报销人员按学院报销流程,先进行网上提报,在系统内送审,待报销签批审核手续办理完毕后,向资金结算经办人员 提交纸质报销凭证;
( 二)资金结算经办人员对网上提报的业务和纸质报销凭证复审后,按照核对后的付款申请内容逐笔录入付款信息;
( 三)审核员或审核主管对系统内的付款信息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完成付款,并打印支付凭证;
( 四)付款完成后,在报销凭证加盖“付讫”章,转交会计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
第九条 其他银行账户的支付业务,参照以上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是指学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
请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特殊情况使用借记卡外,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填写《烟台职业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学院公务卡的发卡行是学院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营业部。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 一)学院在职在编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新增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办理完成后将身份证和公务卡复印件 报送财务处。
( 二)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学院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 支出业务。
( 三)财务处负责核实并确认学院公务卡增减情况,并将更新后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发卡行,通过预算一体化支付系统公务 卡管理模块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
(一)公务卡结算是学院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
( 二)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时,需取得支付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 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借款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借款是指学院各部门等为办理学院公务,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或者对公转账,临时在财务部门借取,用于预 付给院内外有关机构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借款,确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院分管财务领导、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借款实行“公款公用、专项专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 的原则。
“公款公用”即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等各项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专项专用”即借款只能用 于申请借款时所标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即每次借款须及时清理,上次借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 借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报 销手续,报销完成后 7 日内必须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处每年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定期清理公务借 款。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还款者,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 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职业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烟职院字〔2014〕30 号)、《烟台职 业学院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烟职院字〔2019〕52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