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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时间:2019-10-2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会计档案并有效使用,保障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范管理、手续齐全、落实责任、确保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会计档案的分类;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借阅手续;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的核销等。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经济合同、上级下发文件、本级上报文件、学院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部获得的原始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清单等)、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费用发放明细表、工资清单、原始凭证汇总单等)。

第七条  会计帐簿包括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年末资金平衡表及资金余额表;银行对帐单合订本等。

第八条  会计报表包括年报、季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等。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借阅手续

第九条  原始凭证原则上应与对应的记帐凭证合并装订以便查阅,对于原始凭证较多或尺寸不规范不便于装订到记帐凭证中的,需按照财会有关规定分门别类、排序后单独装订成册、单独保管,封面应注明对应的记帐凭证编号以便于查阅。

第十条  每月编制的记账凭证,经详细稽核后,按照财会有关规定分门别类、排序、装订成册,装订标准为书本装订形式,立卷存档,存档前必须详细填写会计档案备查备忘录。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各类工资清册等会计资料,一律按书本形式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分类、编目、登记、保管清册。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财会人员查阅财务处保管的有关会计资料,需经会计科长同意,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资料时间、名称及归还时间,并由查阅人员签字。学院其他部门和学院外部人员前来查阅、复印或借阅的会计档案需经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会有关规定分门别类、排序、装订成册,做好暂时存放在本处会计档案的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次年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以便查阅,期满后的第三年移交院档案室统一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部门的档案员将应归档的财会档案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三份,经保管人、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有关领导审批移交院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核销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由于保管期限已到需销毁的,应由财务处编制销毁清册,经学院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纪委、档案管理部门按销毁清册共同清点核实,进行销毁。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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