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保障各项目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完整,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由各级财政下达、外部投入或捐赠、内部自筹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五条 从资金来源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下达、外部投入、内部自筹三类;从资金投入方向分专用资金主要包括:基建、设备采购、科研、教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校园卡专用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立项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填报项目建议书和各种预算资料;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1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应提报院党委会议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立项后要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合同,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资金用途须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开支由项目实施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严禁挪借挪用;财务处要对专项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如有结余应资金来源性质的相关规定办理;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要参加政府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检查监督和责任
第八条 监察审计室和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全程管理,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都要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属于政府采购或集中支付的项目由财政指定审计部门审计,属于校内自行组织的小型采购或施工项目,由监察审计室和财务处联合进行审计。
第十条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借转移资金的,责成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回挪借款项并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资金投入后未达到投资效果的,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因工作不到位、失职影响项目进展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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