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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时间:2024-10-25点击数:

                     烟台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 2024  10  18 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 128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 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 家、学院、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 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 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 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收支 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调配资源,统一财务业务领导,统一 学院内各类经济活动;“集中管理”是指将学院内所有财务收支 活动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集中核算和管理;“分级负责”是指根据 财力集中、权力下放、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学院赋予的 职权内分级负责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并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院级行政领导,协助管理学院财务工 作。

第六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配备专业化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维护 学院正常的财经秩序。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必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 证重点,做到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做到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 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在 各部门编报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 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委会审定,财务处将审定后的年度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的年度预算审批通过后,即将收入指标和支出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部门,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 权力和责任落实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  要维护支出预算的严肃性。经学院党委审定的学院各部门年度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若遇国家政策或学 院事业发展有重大变化,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计 划,经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涉及政府采购项 目预算增加,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反映学院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财务处按规定编制年 度决算草案并向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审批。财务处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主要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系部和部门开展 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主要是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是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以及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 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要充分挖掘潜力,利用 现有资源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以增加学院收入,加快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务处是代表 学院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各项收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 核算。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定项目、自行收费,违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院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 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票据的相关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 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全院收费的收缴、管理、核算。院内各部门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 “先审批,后收费”,未 经审批不得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 家庭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费补助、 医疗费补助、助学金等。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等。

 二)经营支出。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院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 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 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 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经费支出指标的管理。学院下达各部门的预算指标,采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由各部门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自主安排包干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报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对各单位转账结算外,个人因公发生的费用必须通过 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按规定应当由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 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项目的资金管理。基本建 设和大型修缮项目要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施工方案和工 程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财 政部门审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学院自行 采购的,要公开竞标确定施工队伍、施工材料;建立健全零建、改建、扩建等修缮项目的报批、施工管理、预算、决算等管理制 度;学院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均须经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 门或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方能结算。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的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 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 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资产管理部门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 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院。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 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 投资。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 绩效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能调剂的, 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出租、出借资产,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 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暂存款和应付款等。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烟台职业学”,任何院内各单位借款均须学院同意并通过学院财务处办理 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院内各单位接受代管项目需经财务处 批准。

第四十四条  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清算是指学院的行政隶属与管理关系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对学院的全面财务状况进 行清理和核算,以盘清学院的资产、债权和负债,查清学院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奠 定财务基础。

第四十六条  并入学院的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负债等经内部审计部门确认后应全部并入学院。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 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 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财 务处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起草,经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院内单位制定的内部经济 政策和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学院各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 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学院经济合同签订要严格审批流程,重要 的经济合同须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五十一条  严禁各部门私设 “小金库”。严禁院内任何机 构和个人私设账户、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等行为,若有违反,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财务风险控制,举借债务要严格执 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用学院资产和教育经费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借款和担保。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省、市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和文件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 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全过 程监督,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学院所有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 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学院要对基建、大型修缮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和报销。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所有财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省、市财 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学院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烟职院字〔2016〕4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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