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烟台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减少经费占用,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借入款”、“借出款”、“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
第二章 借入款管理
第三条 借入款是指银行贷款和向校外法人单位借款。
第四条 借入款应遵循使用效益原则。
第五条 充分考虑偿还能力,按相关借款程序办理借入款,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 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应逐笔登记借入款明细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应付利息,提前清理还款期限,及时办理还款或续贷手续。
第三章 借出款管理
第七条 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第八条 借出款管理应遵循有偿使用和效益原则。
第九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信用好、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等条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出款,并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 对借款单位定期进行效益考核,借款单位要及时交纳资金占用费和归还到期借款。
第四章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第十一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其中,应收款项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尚未归还的其他款项等;暂付款包括垫付的职工差旅费借款、培养培训费借款、医疗费借款、工程维修及设备购置借款及暂付给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等。
第十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原则
㈠预算控制原则。不支付无预算和超预算暂付款。
㈡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因公差旅费和与教学、科研、行政等开支有关的事项,严禁挪作他用。
㈢即清即结原则。严格按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
㈣定期清理原则。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设置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及时催收。对于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查清原因,加大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办理手续
㈠办理借款必须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按《烟台职业学院经费审批制度》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㈡购物借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必须同时附购货合同(零星购物除外),属招标采购项目的按招标要求办理。
㈢预付工程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必须同时附上施工合同 和工程预算。
㈣住院借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学生住院证明须由所在院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校医院院长及分管公费医疗的领导签字。教职工住院原则上不予借款。
㈤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等,先由本人垫付培养培训费,学校不借款,期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㈥暂付款借款人和结算报帐的经办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报销结算期限
㈠差旅费借款:返校后1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㈡购物借款:本地购物自购物发票开出日起1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异地购物在发票开出日起2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㈢预付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在工程结算前陆续冲回。
㈣公费医疗借款:在办理出院手续后2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㈤其他借款:在付款后15天内办完报账结算手续。
㈥周转金借款:每年12月25日前归还。
第十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清查
㈠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查,及时报告”制度。
㈡所有应收及暂付款项必须在年终前完成全面清查工作,对应当列报支出的要及时列支,编入本年决算。
㈢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自动离职以及结算期超过三年以上未办理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列出清单,逐项查明发生时间及形成原因,分清责任,专题报告主管校领导,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㈣对已办理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㈠各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暂付款的使用、报帐或归还负责。
㈡不按期结清所借款项,从超过之日起,按同期(不低于半年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收取资金占用费。
㈢借款人接到财务部门催款通知7天后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和津贴,直至所扣工资和津贴能抵冲借款和逾期资金占用费为止。
㈣借款人员退离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到财务部门结算完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㈤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应付及暂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债务。
㈠应付款是指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如应付未付的货款、劳务报酬及其他应付款。
㈡暂存款是指学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如各种代扣款、代收款、预收款及其他暂存款。已收妥但暂时无法确知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暂存款入帐。
第十八条 应付及暂存款管理原则
㈠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暂存款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
㈡定期清理原则。所有应付及暂存款项必须在年终进行清理,对已查明来源的款项应当转作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对需继续挂帐的款项,要列出清单,逐项说明原因并报告财务处处长。
㈢及时结算原则。应付及暂存款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对挂帐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十九条
应付及暂存款领取条件及手续
㈠先收款后划转或转支。
㈡支取或划转款项的手续齐备。
㈢支取的款项与收妥的款项来源、用途、金额相符。
㈣凭出具的真实、合法凭据且确定款项来源或用途,经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暂存款支取或划转。
㈤单位划转暂存款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制款项划转单,注明款项来源、金额,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后转入单位相应帐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
㈥个人支取暂存款由受益人或受托人填制请领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受托代理的,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及受益人身份证),方能支取。
㈦因代收或从职工工资代扣形成的暂存款,须由经办人员填制款项请领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经审批后方能支取或划转。
第二十条 违反应付及暂存款管理的处罚
㈠财务人员不按授权审批制度清理、结算应付及暂存款项的,按《烟台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㈡校内单位经财务部门屡次催办仍不清理、结算应付及暂存款项的,按《烟台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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