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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10-2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校园卡”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校园卡管理,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校园卡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校园卡发行范围:烟台职业学院正式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式职工,以及校内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校园卡系统是由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和学院 “校园卡”两卡组成的套卡。建设银行“龙卡”由建设银行制作发行,学院“校园卡”具有校园电子身份识别和电子支付的双重功能,持有校园卡可在校园内实现餐厅、水房、浴室、超市、宿舍内电控、水控、校医院医药费等的支付;各项杂费的代收;奖学金、各种补助的发放;门禁、图书借阅、电子阅览等活动的身份认证功能。使用龙卡可实现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批量代扣。

第四条  用户应爱惜、爱护校园卡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使用校园卡,支持学校的校园卡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五条 学院校园卡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设校园卡结算中心、系统维护中心、商户管理中心。

第六条 校园卡结算中心设在财务处,设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负责学院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以及与建设银行卡绑定;负责代扣代收款项;负责奖学金、困难补助款项的发放;负责与个商户结算,负责银行龙卡的集中申领与发放。

第七条 系统维护中心设在电教实验中心,负责设备维护及技术支持,负责数据库维护,协助校园卡结算中心采集人员信息。

第八条 商户管理中心设在总务处,负责餐厅消费、水控、电控以及超市等商户的管理。

第三章   建设银行卡

第九条  每年招生正式录取的新生其建设银行卡开户由学校与中国建设银行联合,统一集体办理,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给本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银行卡的学生由所在系院收集相关信息递交到校园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后发放。

第十条  建设银行卡及其存折的各类业务,如建设银行卡开户、挂失、解除挂失、换卡、销卡、存取款等,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在中国建设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办理。

第十一条     经学院统一办理的建设银行卡,校园卡结算中心负责在发放银行卡七个工作日内,做好与校园卡的绑定工作,确保用户的正常消费。

第十二条     由于个人原因例如银行卡丢失、损坏等,个人银行卡号发生变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校园卡、银行卡到校园卡结算中心进行变更。

第四章   校园卡申领

第十三条      正式在职教职工学院校园卡的申领: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提申请、照相、建档,申请被受理后最晚七个工作日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册、簿上签字后领取。

第十四条    学院正式全日制在校生校园卡的申领:新生报到时,在财务处设置的校园卡领取处,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领取;如特殊情况没按时领取者,由所在系院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办卡人具体信息。申请被受理后最晚七个工作日可凭借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册、簿上签字后领取。

第十五条    临时卡的申领:学校各单位临时人员(含聘用职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餐厅服务人员等),由各部门到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办卡人具体信息。申请被受理后最晚七个工作日可凭借主管部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册、簿上签字后领取。该临时卡没有金融、图书借阅等功能,不绑定银行卡;临时卡可以参加校内支付、考勤管理、门禁管理等。

第十六条    正式全日制统招学生和正式职工第一次制卡免费;非正式全日制统招学生和非正式职工申领任何规格的校园卡都要缴纳制卡工本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壹拾伍元整。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用户校园卡的恶意透支,避免用户损失,特将校园卡的卡底金定为贰拾元整。

第十八条    教职工校园卡编码规则:1 BB YYYY MM S NNNN。第一位“1”表示教职工, BB两位为系院编号,YYYY MM为出生年月, S为性别,NNNN四位为顺序号。

第十九条    学生卡编码规则:2YYYY BB L ZZ NNNN。第一位“2”表示学生,YYYY四位为入学年份,BB两位为系院编号,L一位为教育类别,ZZ两位为专业编号,NNNN四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条    临时卡编码格式为:3 YYYY NNNNNNNNN。第一位“3”,表示临时人员, YYYY4位做卡年份, N为本单位临时卡顺序号。

第五章   校园卡安全与密码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校园卡”的安全,在校园卡中设置了“一密三限”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一密”指的是校园卡密码,学院“校园卡”初始密码为校园卡卡号的后六位。领到新卡后请立即到POS机或圈存机修改“校园卡”初始密码。

第二十三条      “三限”是指次消费限额、餐消费限额、日消费限额,为了降低卡遗失后持卡人的经济损失,餐消费限额、日消费限额由校园卡结算中心统一限制分别为20元、30元;为增加“校园卡”灵活性,次消费限额可由持卡人自主在POS上修改。

第六章   校园卡充值

第二十四条      圈存机充值:学院在校园内设立圈存机若干台,圈存时只需用校园卡插入圈存机内进行相关操作就可以把银行卡上的钱转入到校园卡中,圈存金额可自定。(详见圈存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      现金充值:各系以班级为单位到校园卡结算中心进行每人次不低于50元的现金充值。为了持卡人的方便,请尽量使用二十四小时服务的圈存设备完成自主转帐充值。

第七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六条       挂失:校园卡不慎丢失,用户应立即申请挂失。用户可通过设在校园内的自助设备,通过输入编号以及校园卡密码自助挂失(请阅读网站上的操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解挂:挂失校园卡后如若被找到,在申请挂失七日内且尚未申请补做新卡之前,用户可以在网上自助解除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申请解除挂失。申请补办新卡后将不能对旧卡进行解挂操作。

第八章   补卡与换卡

第二十八条       补卡: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补办新卡,在交纳补办卡制卡工本费后可当场等候领取。

第二十九条       冻结金额转入:用户挂失后校园卡内金额将被冻结3日(为防止终端交易未提交到信息库),补卡后从挂失后72小时后到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校园卡做冻结金额转入。

第三十条    换卡:若遇校园卡不能正常使用(该卡被称为坏卡),用户持坏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可提出换卡申请,申请被受理后可当场等候领取新卡。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用户申请换卡时均需交纳制卡工本费。

第九章 商户结算

第三十一条      餐厅、水控、电控以及超市终端设备由学院统一采购提供,各商户使用,各商户每月应向校园卡结算中心缴纳使用费叁拾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终端账目结算由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负责,各商户每周可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资金数额开具收据,经领导签字批准后,由结算中心支付。

第十章   校园卡注销

第三十三条      正式在职教职工校园卡的注销:对于调离和退休的教职工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提注销校园卡。申请受理的三个工作日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相关登记册、簿上签字后方可将校园卡内余额退回。

第三十四条      烟台职业学院正式全日制在校生校园卡的注销:毕业之前,由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整理出各毕业生卡内余额,统一汇入各用户所对应的建设银行卡中。

第三十五条      临时卡的注销:学校各单位临时人员(含聘用职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餐厅服务人员等),由各主管部门到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受理的三个工作日后可凭借主管部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册、簿上签字后领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具有身份识别功能,适用于校园内需要记录身份的场所(如门禁、医院、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结算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指导校园卡具体业务工作,由各部门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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